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健全水权交易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节水管理制度,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具备条件的,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情节严重的,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6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保护其合法权益,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
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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