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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扣缴义务南沙区人“已扣、已收税款”

时间:2024-03-18 15:07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作为犯罪处理,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较大的,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即构成逃税罪,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

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法释〔2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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